代理记账机构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审查、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审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代理记账办法"规定,审查代理记账机构成立的条件、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查代理记账机构成立的条件是指审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即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有协议或者章程;会计从业人员是否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是否有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是否合格;代理记账业务是否规范,以及是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预先核准登记等。
下达批准文件是指财政部门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无论是否符合条件都要下达文件,向申请人予以说明:
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是指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于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财政部门不能及时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代理记账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是指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由财政部门办理。"代理记账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这些检查监督活动包括审查申请人资格条件、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撤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责令改正等活动。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代理记账机构属于盈利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职业时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因此,代理记账机构与其他企业一样,也应该在办理代理记账许可后,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如果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时,代理记账机构还应及时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