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act information联系方式    TEL / QQ

必看!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35项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8-09-17 09:16:50 发布者:昌诺财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规定:

 

20181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另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昌诺财税http://www.jncncw.com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税总发〔2017135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自201811日起实施。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1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规定,自201811日起,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2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1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11日至6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11日至12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10.《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公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1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1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12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7〕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15.《海关总署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号)规定:、《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中关于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调整:

 

1)自20181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630日止。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自201811日至20186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7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

 

3)自20187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上一篇: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下一篇: “济南人才新政30条”政策

相关新闻推荐